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款,或者根据互惠原则,国内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帮助的规定。国际司法帮助的定义:国与国之间,依据缔结、参加的国际条款或互惠原则,相互请求和相互帮助完成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某种事情的互助合作行为。对于依据互惠原则进行的刑事司法帮助,只须符合互利、对等的首要条件,应当严肃对待,认真履行提供帮助的义务,或者行使请求帮助的权利。
国际刑事司法帮助是所有与刑事诉讼事宜有关的帮助,它既有审判阶段的帮助,也有侦查、实行等阶段的帮助。 国内与外国在互相请求和提供刑事司法帮助时,有条款关系,并且对联系渠道和方法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条款的规定进行联系和移交材料。没条款关系或者条款中对联系渠道和方法未作明确规定的,则就通过外交渠道办理。 在请求给予刑事司法帮助时,请求书及所附文件,均应附有被请求国通用的文字或者国际条款规定的其他文字的文本。对请求代办的事情需要叙述准确、了解,所附材料需要齐全。被请求国对于不符合上述需要、很难代为办理的请求,应当告知请求国予以补充。 国内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假如需要向外国提出刑事司法帮助请求,一般应逐级上报中央一级司法机关审察、办理,不可以自行直接联系、办理。 实行国际司法帮助原则的意义:促进国内与外国的刑事司法合作,加大国内与外国一同预防、制止和惩罚犯罪的斗争。中国普法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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