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怎么样确定?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主要依据精神损害程度、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和其他原因来考虑的。
我与老公不和筹备起诉离婚,听说如一方有过错还可需要精神赔偿金,请问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应考虑什么原因?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建议》第15条规定,确定赔偿金的数额,人民法院可以参考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第一,精神遭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因为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第二,加害人过错程度。过错程度可以作为对加害人制裁轻重的指标。过错紧急,导致受害方紧急精神损害的,应酌情增加抚慰金的数额;假如加害人只有轻微过失,抚慰金数额也可相应降低。
第三,具体的侵权情节。比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紧急,风险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讲,其情节较轻。
第四,其他有关原因。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以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原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虑原因。
总之,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规范对惩戒配偶不忠行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具备积极意义,但并不是所有离婚案件均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而应该限定在虐待、丢弃、重婚、姘居和长期通奸等几种情形。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假如配偶互为侵权、互有损害的,可参照“过失相抵”原则,任何一方都无权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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