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
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推行了风险债权的行为。该要件包括以下意思:
第一,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推行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办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免费,在所不问。但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由于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是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
第二,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降低的财产行为。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降低的行为,不能撤销。
第三,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降低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可以完全受清偿。若债务人为其行为虽使其财产降低但仍不影响其对债权的清偿时,债权人自不可以干预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不是害及债权,应从两方面考察。一方面债务人因其行为而使其无资力清偿债权。何为债务人无资力,各国法上有不同规定,瑞士以债务超越为要件,而德国以支付不可以为要件。一般说来,于债务人为行为时,债务人的其他资产不足以满足一般债权人的需要,即为无资力。债务人有无资力应以客观上存在不可以支付的事实为标准,而不可以以债权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其次,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行为不可以受完全清偿。但债权人的债权附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只能于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的债权数额限度内行使撤销权。若担保物的价值足以担保债权的受偿,债务人的行为不害及债权,债权人不可以行使撤销权。
2、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免费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免费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因债务人无资力而为免费行为,其有害债权,至为明显,况且免费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失去免费所得的利益,并未受其他损害,法律理应先考虑保护债权受风险的债权人利益而不应先保护免费获得利益的第三人。
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须债务人推行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至于受益人的恶意,则应由债权人证明。受益人的恶意以其了解其所为有偿行为会害及债权为已足,而不须对债务人有害及债权的串通。
2、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状况有什么
1、债务人免费赠与或遗赠财产的;
2、债务人舍弃到期债权的;
3、债务人舍弃未到期债权的;
4、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的;
5、债务人舍弃担保物权的;
6、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底价出售财产的;
7、债务人以明显的高价回收财产的;
8、债务人以我们的财产设置抵押权、质权的;
9、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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