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的解除
对于不胜任工作的职员,用人单位在满足劳动者没办法胜任职位并且进行培训后依然不可以胜任职位的状况下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国内《劳动法》第40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允许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的状况下,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2.要满足三个条件才能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确实不胜任本职工作;
(2)对劳动者进行了重新培训或调岗;
(3)重新培训后仍不可以胜任原工作或者调整职位后不可以胜任新职位。
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用人单位才能倡导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需要提前30日公告劳动者。
2、解除劳动合同时的需要注意的地方
法律快车提示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不可以胜任工作的概念要明确。所谓不可以胜任工作,是指不可以按需要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职位职员的工作量。
2.程序要合法。在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时,不可以立刻解除劳动合同,需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的程序。
3.公告与补偿要到位。即便满足了上述条件,用人单位也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后,方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4.年休假问题不可忽略。假如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薪资报酬。
3、解除劳动合同时怎么样支付补偿
在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时,用人单位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经济补偿金一般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的规范向劳动者支付。
2.年休假补偿。假如职员有未休年假的,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安排休假或另行支付未休年假补偿金。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日薪资收入的300%。
3.其他补偿。除去经济补偿金和年休假补偿外,用人单位还需要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可能享有些其他补偿,如绩效奖金、年终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