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河南高级人民法院:你省商丘县人民法院1956年3月30日〔56〕法秘字第一号关于没有进行登记而结婚其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请示,由司法部转来本院。所问两个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讨论,并与司法部、内务部有关单位联系,提出如下建议,连同原请示抄送你院,请研究回话商丘县人民法院。(一)关于所问在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前,没有进行登记而结婚的男女,目前一方提出离婚,可否按婚姻法办理的问题,本院原则上赞同商丘县人民法院的建议,即合于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的男女,事实上已经结婚而仅缺登记手续,当一方提出离婚时,仍应觉得双方有婚姻关系,并作为离婚案件处置。(二)关于所问在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后,未达结婚年龄,没有进行登记而结婚的男女,目前一方提出离婚,可按下列状况分别处置:1.当一方提出离婚时,双方都已达结婚年龄,其婚姻关系应予承认,并作为离婚案件处置。2.当一方提出离婚时,双方都未达结婚年龄或者一方未达结婚年龄,普通的应取消双方结婚的关系。惟其中有特殊状况,如怀孕、生了孩子或者生活特别困难等,应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对于女方及子女利益予以照顾。上述两种状况,如系由爸爸妈妈包办的,可对其爸爸妈妈给予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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